适用于:
自媒体、市场推广、网络营销、在线音频视频、网约车、外卖快递、在线文学、家政、教育培训、活动策划、装卸服务、货运代理、房地产经纪、网络课程等行业的灵活用工人员。
不适用于服务范围的收款人:
包括与需求方有从属关系的法人、股东、董事、监事及已经签订劳务合同的员工等,或军人、公职人员等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禁止从事兼职或者经商的人员。
01
灵工人员数量多,变动频繁、缺乏纳税意识,企业合规报税、扣缴税款压力大
02
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,大大增加企业运营成本
03
灵活用工人员结算体量大,处理流程复杂,对账管理和时效无法满足要求
04
灵活用工人员数量多、地域广、信息量大,签约、合同管理难度大,用工风险大